2011年2月2日星期三

完全转载

下面是法律出版社的《宪法学》(第二版,张千帆主编,2008年7月第1版)司法结构一章中小字部分,405页到406页。原文无括号注解,下面的两处括号为我怀疑原文排版错误而自己所添加,不是原文内容。

何谓"法律精英"

      无论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和法学家,我们都已经习惯于用"法律精英"这个概念来称呼。"精英"这个概念凝固了复杂的社会情感,很难一下子梳理清楚它的真实含义。

      在20世纪80年代,"精英"用来指知识分子,而且是年轻的接受了西方思想的有知名度的知识分子,但是,很快这个概念在90年代初期变成对脱离实践空谈理论的一种嘲讽。因为"精英"的那种愤世嫉俗的形象与90年代的商业社会格格不入。因此,"精英"概念在90年代发生了一个转型,慢慢地人们用来指称不仅具有某种知识,而且因为这种知识而在社会上获得财富、地位或荣耀的人,商业精英,IT精英和法律精英,都是这么一副正面的形象。

      无论如何,"精英"这个概念不会从我们的社会中消失,因为人们都有追求美好的向上努力的自然之心。只(要)有人群存在,就会有一些人成为别人模仿和努力的方向,他们就可以称之为"精英"。今天,"知识"之所以能够成为"精英"的一个构成要件,不是因为知识能够作为理性的独立批评精神的一个支点,而是因为知识在这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中能够作为人力资本的一部分,能够通过知识获得财富、地位和荣耀。于是,"知识改变命运"才成为这个时代最流行的格言。

      法律精英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的。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法学家所构成的法律人共同体就是这样一个掌握着知识、财富、权力、地位和荣耀的精英团体。与其他精英群体不同,法律精英具有很强的精英意识,这种精英意识就体现在他们努力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想象,来建构整个社会的公共生活。"为权利而斗争"就是法律精英承担公共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精英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思路来体现自己的理念和主张。而这种对权力的捍卫使得法律精英往往与社会上的弱者站在一起,就像古典的绅士一样成为庇护弱者捍卫公正的道德象征。在孙志刚事件中,法律精英走在了公共政治生活的最前沿。

      尽管如此,法律精英与普通大众之间依然存在着相互的误解,当法律精英推动司法改革,以此来重新塑造公民的社会生活时,这种司法精英化的努力不断地受到来自大众沉默的反抗,"秋菊的困惑"已经成为法律精英和社会大众的相互误解的象征。这种潜在的,沉默的冲突终于在刘涌案件中爆发出来,法律精英的道德信誉在公众心目中降到了最低点。但法律精英除了指责之外,并没有打算真正理解和热爱他们所尽力庇护的公众。

      正是在这一点上,法律精英的伦理信念受到了根本的挑战:法律精英是守护精英意识中根深蒂固的法律理念,还是热爱他们所面对的这些平民大众?法律精英对权利的捍卫究竟是出于对弱者的热爱和同情,还是仅仅因为权利概念本身的重要性以至于面对权利问题有一种本能的反应?

      如果法律精英丧失了对与自己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热爱,那么,所有对权利的捍卫、对弱者的保护都会变成没有道德内容的职业操作,他们也最终(会)被社会大众所抛弃,正如18世纪欧洲宫廷的贵族,成为没有责任伦理承担的空洞头衔,最终被社会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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